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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指南,相信是很多朋友都需要了解的,在您清楚了详细流程和相关规定后,办理时才能达到高效的目的,下面华律网为您作了如下整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一、相关规定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O日内到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二、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公积金归集表26)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按变更内容的不同,单位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名称变更: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①企业单位应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供:①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③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供:①变更后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②变更后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授权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到中心窗口领取(或中心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2、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单位持变更证明材料和填制完备的表格,提交中心审核。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政策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见咨询问题业务问答(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强制力。城镇所有单位和其在职职工均应实行,单位须按规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所属在职职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二、职工如何投诉和举报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职工可以投诉单位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①投诉信(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cdzfgjj.gov.cn);
②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历年工资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应缴额统计表》。
注意:若职工发起举报和投诉时已离职,则离职时间为投诉截止时间。
三、如何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新录用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照统制字【1990】0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计件工资组成。)
四、职工当年因职务变化调整工资,能否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因此,当年职工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待到次年再作调整。
五、如何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成公积金委[2008]2号的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缴存比例低于6%的单位,应按照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进行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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