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停车难”问题备受市民关注,8月9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开始征询公众意见。《若干措施》完善停车设施相关规划和用地政策,支持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力求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若干措施》提出,加大停车设施用地供应,将停车场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共停车场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其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具体措施包括:3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地下综合管廊等非自有用地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地下空间可以单独供应;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用地供应。

  《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

  地下停车场最多可配建20%商业建筑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单独新建停车场……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若干措施》明确了广州市配建附属商业设施的具体比例。考虑到地下停车场建设成本高,同时考虑到鼓励地下停车场建设的原则,参考杭州等城市经验,《若干措施》允许配建的附属商业设施面积按地上地下分类管控,地下不超过20%、地上不超过10%。并提出配建附属商业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若干措施》还明确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自然资源审批手续:在既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自有建设用地、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安装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按照我市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具体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按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依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停车设施,学校、幼儿园利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增建公共停车设施,以及建筑物超配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不计算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权属证明文件按照现行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报建,简化程序,破解停车场建设过程中流程复杂的问题。

  其中,学校、幼儿园结合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临时停车泊位,供学生家长临时接送停靠。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按照建筑类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报建,所增加的停车设施建筑面积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政策问题上,《若干措施》提出自有用地增建及建筑物超配建停车设施的,增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划拨方式登记土地权属来源,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如办理转移登记,可以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同时按照依法受理补办出让手续申请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

  鼓励建设项目超配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

  《若干措施》明确,鼓励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主体项目服务品质以及海绵设施功能正常发挥、不降低绿地率、区域道路交通可承载的前提下,超过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建设停车场。与此同时,超配停车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手续。

  工业用地项目停车配建要求方面,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可以按照单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配置停车泊位;新型产业用地上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建筑的,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应当按照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