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摇滚狂花》热播 母女爱恨情仇背后 有哪些法律问题?

  最近热播的网络剧《摇滚狂花》,讲述的是曾在国内红极一时的女子摇滚乐队主唱彭莱(姚晨饰)因为感情变故远赴美国,多年后归来和女儿白天(庄达菲饰)摩擦不断,经历重重考验后最终实现理想重拾亲情的故事。

  一个“疯狂”的中年女人,一个叛逆的少女,虽是母女关系,却更像陌生人,摩擦不断升级。但彭莱和白天都对摇滚梦想坚持不懈,历经磨难,母女二人最终携手而至。

  这个剧表面上是喜剧,内核其实是悲剧,笑中带泪的剧情是最能打动人的。法律来源于生活,也从来没有远离我们的生活。笔者从剧情中选取几个大家感兴趣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来进行解读。

  法律看点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签订协议或声明的方式解除吗?

  【剧情】陈月是彭莱女儿白天的继母,白天六岁起由陈月抚养长大,二人感情胜似亲生母女。陈月得知白天休学的事情,气冲冲跑去找彭莱兴师问罪,要求彭莱签署断绝母女关系的协议,并答应给出巨额补偿款。

  律师普法: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目前所有的法律都没有关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解除法律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可以通过父母与他人签订解除协议或自行声明的方式解除的。

  二、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情况下可以人为解除。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1.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依据,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便形成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及与被收养人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2.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之间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其形成原因有两个:一是基于生父(母)与继母(父)结婚的法律行为;二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了抚养、教育的事实。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而未形成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时间较长,则彼此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生父(母)与继母(父)婚姻关系的解体而终止。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法律看点二: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法律后果是什么?

  【剧情】剧中的房子属于彭莱与女儿白天共有,各自拥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彭莱提议卖掉房子换钱,白天坚决不同意。彭莱下定决心要卖掉房子,便在家里给白天准备火锅,灌醉白天,继而将她的手印盖在卖房同意书上。白天意外获知彭莱已将两人的房子偷偷变卖,于是跑去中介公司大闹一场撕毁了卖房协议。

  律师普法:

  一、此种情况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完善原有法律制度的同时,亦对不少法律规则进行了重新建构和修改。

  原来《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简言之,原来如果卖方没有处分权,权利人又没有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卖方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话,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处分权,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不是无效,而是有效了。《民法典》删除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件中,彭莱在未经白天同意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原来《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事后没有取得白天追认,即同意出售房产,认可彭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合同法院就会判定无效;而按照现在《民法典》的规定,彭莱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则为有效合同,无论白天是否同意或追认。

  为什么这样呢?这涉及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分离的问题。合同,只要双方自愿签订,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而物权,则是以办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没有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权处分,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不能,使得买方无法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物权)。但不能获得物权(所有权)只是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效果,而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简单来说,合同履行不能不等于合同无效。如果买方最终无法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物权),此种情况下,虽然出售房产未经白天同意,但彭莱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仍然约束买卖双方,彭莱应向买方承担不能过户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为无法过户而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假设在白天不知情下房屋已交付买房人,共有人之一白天是否有权利追回房屋?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原则上不发生物权的变动,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合理价格有偿转让;依照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关于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司法实践中采用推定方法,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无法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为善意。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共有人擅自售予受让人共有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其他共有人之一白天可行使追回权。若受让人构成善意取得,则白天只能要回彭莱赔偿房屋价值一半的损失。

  法律看点三: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

  【剧情】丁慧茹是彭莱的母亲,与丈夫离婚后便对彭莱不管不顾。后来,丁慧茹患了老年痴呆,进入了养老院,多亏外孙女白天的帮助,丁慧茹才能跟彭莱一起生活。最后,丁慧茹在临死之前,终于清醒了一回,握住彭莱的手,主动忏悔过往。而彭莱早就原谅了母亲,最终丁慧茹安详去世。

  律师普法:

  一、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并不能因为父母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而免除赡养责任。

  1.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原因而受影响。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2.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赡养老年人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虽然彭莱母亲未对彭莱尽抚养责任,存在着过错,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彭莱不尽自己赡养义务的理由。

  3.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必要时被赡养的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进行审判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赡养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北京青年报 文/张丽珍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