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公布
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权威发布)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9月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司法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稳健发展,经办服务效能提升,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来,我国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5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已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完善。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绍,《条例》共有7章63条,主要可概括为“五个明确”: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三是明确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助力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
《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在便民方面,《条例》提出哪些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配套举措?
李忠介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比如,在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上,近年来人社部门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推动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通过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
“经过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超过70%,‘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成为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初见成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说。
为给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对照《条例》要求,医保部门也将强化相应举措。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表示,前期,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深化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此外,国家医保局将推进医保经办全流程数字化服务,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保标准化窗口建设,推进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信息服务,为群众提供贴心暖心的医保服务。”黄华波说。
《条例》将更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条例》也特别强调了“安全”的原则。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分析,《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将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李忠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社保经办事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将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制定完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便民利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邱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