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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保障标准:
自2013年11月起,我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居民,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社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4、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最后审批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
5、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
6、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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