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券业人员违规炒可转债:借用母亲账户交易,罚没40万

  中新经纬8月18日电 (马静 实习生 陈诗晴)又见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近日,青岛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国金证券投顾陈某某因违规买卖证券被罚没逾40万元,这也是首例炒作可转债的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青岛证监局公示的信息,陈某某于2009年7月入职国金证券,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岗、服务经理岗、投资顾问岗。陈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8年8月22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格证书。中证协信息显示,陈某某仅有国金证券任职经历,且目前就职状态为在职,这意味着陈某某从业至今已有13年。

  陈某某的母亲周某某在2010年1月和2014年7月在国金证券成都武成大街营业部分别开立资金账户700**410和信用资金账户170***410。其中,资金账户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6****316、深圳证券账户013****012;信用资金账户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1****760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819(以下统称周某某证券账户)。

  行政处罚书显示,陈某某控制使用其母亲周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股票委托交易1456笔,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发生可转债委托交易9笔,期间合计成交金额约2315.97万元,合计盈利金额20.94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因陈某某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规定,最终青岛证监局责令陈某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94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今年以来,证监系统已披露多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案例,有亲自下场或利用家属账号炒股的、有私下代客炒股的,也有利用内幕消息交易的,但最终都是被监管立案调查,轻者罚一没一,重者罚一没三。

  陈某某属于典型的利用家属账号操作,不过与此前不同的是,陈某某案件是首次在证监系统行政处罚中涉及可转债的案例。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可转债,是指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今年监管针对可转债炒作问题已出台多项交易规定,加强风险管控。7月末,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相关自律监管指引,除完善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等业务规范和信息披露行为外,还在严格短线交易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加强风险提示等方面做了相应制度安排。根据上交所近期发布的动态,8月1日至5日,上交所持续对可转债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对72起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书面警示、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