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适当放宽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确保应养尽养

  南京7月21日电 (唐凡 徐珊珊)据江苏省民政厅21日消息,江苏近日制定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度放宽有关认定条件,细化收入、财产具体规定,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截至6月底,江苏全省共保障特困人员20.37万人。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拓展了关于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关于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

  在收入方面,《办法》规范了收入计算的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政府发放的尊老金不计入在内。

  《办法》放宽了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办法》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