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22日电 (记者 杜燕)今起,北京在全国率先实施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
为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培训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管细则》),面向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首批纳入24个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项目,并将动态调整。
《监管细则》明确了监管适用范围、培训服务合同必备条款、八项禁止行为、培训机构备案和资金存管要求等内容,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一方面防范培训资金风险,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一方面引导专业技术类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诚信自律发展,双管齐下,规范市场秩序,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实现双赢。
培训合同或凭据要载明12项具体内容
《监管细则》明确,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定价应公平合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消费者公开,收费内容与培训安排应协同一致。培训机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消费者出具凭据。
签订的合同或者凭据中,要载明12项具体内容,包括双方信息、预收金额、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内容、退费计算方法、消费记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各方面。
“八不准”规范培训机构行为
《监管细则》重点强调了对培训机构行为的“八不准”。一是不准作出保过、包过、保证取得证书等保证性承诺;二是不准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三是不准以证书挂靠、不符合考试资格可以代报名、提供考试题等虚假、违法承诺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不准用非合同约定的培训机构账户收费,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另行收费,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五是不准向消费者捆绑信贷服务;六是不准不向消费者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七是不准超出培训机构服务能力的收费;八是不准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消费者如果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八不准”行为,可以向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举报涉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付费后7日内未参加培训可无条件退费
《监管细则》对退费情况做了具体约束。其中,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如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
同时,人社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发行、兑付预付卡及相关培训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采取相关信用管理措施,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结合培训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如消费者对退费情况存在异议,可向人社部门投诉。如果培训机构无理由拒绝退费,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提供备案和查询服务
《监管细则》要求,区级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事项的监管。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超过100张,或者预收资金金额超过10000元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一并计入总公司。
备案时,培训机构要准确、完整地提供名称、住所(包括注册地和全部经营地的住所地址)、线上培训网络平台/线下培训场所(自有或者租赁及租期)等培训服务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如培训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级人社部门作备案变更。本市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培训机构可直接网上备案,学员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备案公开信息。
预收资金纳入资金存管,支取须经学员同意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要将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并签署服务协议,开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存管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一家培训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且只能开设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支取存管资金时,要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果学员不同意支取,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
培训机构的预收资金要首先用于保障培训服务正常实施、履行合同和员工劳动合同等正常经营活动。培训机构要为学员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并在合同中约定确认,培训计划要明确培训内容和相应的课时及收费金额;要为学员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培训机构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全面,自交易完成之日起应当保存交易记录至少三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下一步,还将会同北京市场监管部门修订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推行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在落实“备案监管、资金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开展“合同监管、信用监管”。通过加强培训预收资金监管,教育引导培训机构优化培训服务理念和改进培训服务方式,努力提升培训质量,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快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