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穆童
车主经某没想到,把车辆违法停放在路边,竟然付出了3万余元的赔偿代价。原因是车辆违法停放造成一定的视线遮挡,被确认承担一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河南省郑州市居民寇某驾驶电动车行至某小区门口处时,与驾驶电动车的余某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寇某、余某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寇某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属于逆行,且超速行驶,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驾驶电动车未确保安全,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地的一辆小型面包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违反了道路安全法,造成一定的视线遮挡,负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就赔偿问题多次与寇某及面包车主经某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余某将寇某、经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寇某、经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2万余元,经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也在事故中受了伤,我最多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庭审中,寇某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余某应承担20%的责任,面包车主经某应承担30%的责任。
“我违法停车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经某在庭审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寇某超速、逆向行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寇某应当承担60%至70%的责任。
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因经某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不应该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经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虽然经某在庭审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其异议不予采信。
法院根据各方对形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过错程度,对责任进行了细分:原告余某承担20%责任,被告寇某承担60%责任,被告经某承担20%责任。因经某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寇某、经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计算确认,原告余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5569.81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2340.19元。
法院一审判决,经某赔偿余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3854.15元,其中交强险限额内30340.19元;寇某赔偿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541.89元。
“生活中,有些车主会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小区门口或者马路边上,这些看似方便的行为可能带来不好的结果,一方面自己的车辆可能会被过往车辆磕碰、剐蹭,造成车辆受损,另一方面会妨碍通行、造成视线遮挡,引发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哪怕是临时停车,也要将车辆停在规范的车位内,切不可乱停。”主审法官李慧娟提醒说,“机动车车主一定要按规定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是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主要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否则就会像经某一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